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为了更好地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操纵工程预算和施工期,以保护自己权益而采用的对策,因而对工程建设是不是推行工程监理,正常情况下应由发包方追究其。可是针对应用我国存量资金或是别的公共性资产建成的建筑项目,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项目投资经济效益,维护保养国家主权,国家规定了推行强制性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范畴。归属于推行强制性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务必依规授权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执行工程监理,针对别的工程建设,则由发包方追究其是不是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对必须推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包方理应委派具备相对资格标准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开展工程监理。发包方与其说授权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人理应签订书面形式授权委托监理合同,这也是授权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建设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执行监管的根据。发包方与工程建设监理人两者之间的联系在类型上是均等行为主体两者之间的委托协议关联,因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联及其法律依据,理应按照担保法委托协议及其别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