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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2023-11-17 11:16:45

提问:

某物业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业主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请问:询价采购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有没有明确规定询价不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解析:

物业保洁服务不宜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询价采购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询价方式适用于货物采购,并仅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特殊货物采购。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项目,不宜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依据上述规定,采用询价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选用最低价成交法,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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